擴展數據
美國法律中謀殺的惡意預謀
美國法院對惡意預謀的定義存在分歧。殺人犯罪中的“惡意預謀”與刑法中的“惡意”不是同義詞。惡意預謀包括顯性和隱性兩種情況。“明顯的惡意”是指故意殺死另壹個人。如果行為人有殺害個人或特定組織成員的意圖,他就有特定的殺人意圖。
“隱含惡意”存在於無端殺人的特定情境中,表現出“獨斷專行、惡心”。“獨斷惡心”這個概念雖然不是壹個好的定義,但在實踐中卻被廣泛使用。
根據美國判例法,“惡意預謀”是指壹個人在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即當壹個人故意實施壹個行為,而這個行為的自然結果是危及其生命時,行為人也知道會危及另壹個人的生命,但卻故意無視他人的生命。
這個定義包括物質和精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在物質(客觀)方面,實施了壹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自然結果是危及他人生命;精神方面(主觀),要求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他人生命,從而有意識地漠視他人的生命。
參考資料:
中國社會科學網-美國刑法中的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