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寫道,“為了捍衛國家利益,美國不需要遵守國際法”。其實在當今世界,不僅僅是美國,俄羅斯和壹些國家也是這麽做的。但對相當壹部分美國人來說,美國憲法才是真正不可侵犯的法律,這是他們法治的基礎。事實上,國際法只是壹種國際協議、承諾和道德責任,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所以國際法在對美洲國家有利的時候是有用的,在不利的時候是無用的。
“9.11”事件發生後,美國司法部的律師在壹份重要備忘錄中表示,布什總統和美軍在反恐戰爭中不必遵守任何關於戰俘的國際法。備忘錄明確指出,任何國際法,包括壹般應遵守的戰爭法,對美國沒有約束力,因為這些國際法在美國聯邦法中沒有法律地位。
所以美國的做法是,如果國際法對美國利益有利,那麽美國就拿國際法當大旗,如果國際法對美國利益有害,那麽再正確的國際法,美國也不會理會。其實不遵守國際法的不只是美國,日本至少也有幾個臭名昭著的例子,比如捕鯨,試圖改變二戰結論,沖之鳥礁問題。這些都是大國無視國際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