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危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未滿16周歲,只要犯了以上八項罪,都可以判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在中國不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國家常被稱為“終身監禁”,常被翻譯為無期徒刑。按刑種分財產刑、解放刑、終身刑等,常稱為終身解放刑。在我國,無期徒刑雖然是名義上的終身解放刑,但由於減刑假釋的計劃,往往沒有終身解放刑。
根據刑法規定,在行刑時代,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革新,確有改變表現,很可能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中國真正的終身解放刑起源於大清刑律,大清頒布於1911。終身解放刑作為壹種正式的刑罰,進入體驗階段,被稱為“無期徒刑”。
可以說,由於對假釋制度的吸收,我國的無期徒刑從壹開始就具有很強的教育效應,並不是真正的“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