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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屆總統對壟斷組織采取的措施

1890年,國會頒布了美國歷史上第壹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案》,禁止壟斷協議和排他性行為。1914頒布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是對《謝爾曼法》的補充和完善。根據這些法律,壹旦發現企業涉嫌壟斷,可能面臨罰款、監禁、賠償、民事制裁、強制解散、分立等處罰。壹旦發現企業違反反壟斷法,將處以損害金額3倍的罰款。

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技術創新的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美國政府的反壟斷目標不再是簡單地防止市場壟斷和價格操縱,而是著眼於如何防止專利保護以外的技術壟斷,以確保美國繼續占據技術創新的前沿。與此同時,基於知識的網絡寡頭壟斷開始出現。

奧巴馬政府上臺後,改變了小布什政府對大公司壟斷行為的寬容政策,回到克林頓政府從鼓勵創新和技術變革的目標出發實施強力反壟斷。大公司在美國走出反壟斷訴訟的常見方式是支付巨額罰款“花錢消災”,這幾乎成了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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