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國關於死刑的法律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進行了重大修訂。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幾起死刑案件作出裁決,稱當時的判決程序過於武斷,構成“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因而違反了憲法。這壹裁決暫時中止了美國死刑的使用。
3.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中裁定,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審判程序必須有嚴格的標準。之後,美國恢復死刑。目前,州和聯邦的死囚都犯有極其惡劣的謀殺罪。典型的死罪包括在從事重大犯罪活動時故意殺人,如人口走私、綁架、銀行搶劫、強奸或猥褻兒童。聯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車輛或從事恐怖活動、出於報復故意殺害執法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故意殺害政府領導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