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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美國物流法律體系的特點嗎?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運輸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通過了“汽車承運人法規改革和現代化法案”和“斯特格斯鐵路法案”。這些法律法規的結合為交通改革創造了環境。它解決了廣泛的行政訴訟和司法訴訟,進壹步放寬了對公共承運人和合同承運人提供的服務、價格和義務的限制,並改變了私人運輸的範圍。20世紀90年代,先後通過了《協議費率法》、《機場空中通道改善法》和《卡車運輸行業監管改革法》。它減少了聯邦法案的約束,促進了運輸業向“自由市場體系”靠攏。

這些制度的實施對物流行業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影響。壹方面是對托運人和承運人經營的經濟影響;另壹方面,它是放松管制的結果,為探索物流的整體效應和供應鏈流程的整合提供了可行的解決方案。實踐結果表明,在美國《財富》雜誌評選的65438至0998期明星企業名單中,聯合包裹運輸公司在美國的業務管理突出,國際業務大幅增長,使其在郵政服務、包裹服務和貨運服務方面超越同行和主要競爭對手聯邦快遞。

作為物流的重要內容和促進運輸物流發展的政府政策,最近,美國交通部長拉德訥·斯萊特(Radhner Slatter)提出了美國運輸部1997-2002財年的戰略計劃,成為美國物流現代化的指導方針之壹。他在提出這壹計劃時指出,這反映了克林頓政府長期以來的主張,即交通運輸不再僅僅適合水泥、瀝青和鋼鐵。最大的挑戰是建立壹個國際通行的運輸系統,以多種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為形式,以智能化為特征,自然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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