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司法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唯壹聯邦法院。1790是根據美國憲法成立的,位於華盛頓特區..最初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5名法官組成,1869根據國會的規定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9名大法官中,1為美國首席大法官,其產生過程與其他8名大法官相同。法官由美國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未經國會彈劾不得罷免。但年滿70周歲、服役滿10或65、服役滿15的,可自願提出退役。此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資也不能降低。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擁有壹審權力。有權審查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有權發布審判令,審理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無論是壹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聯邦最高法院的開庭時間是10年6月的第壹個星期壹到次年6月中旬。判決以法官簡單多數票為準,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各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