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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乘客不得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攜帶任何具有放射性並可能危及運輸工人的物品。

禁止攜帶違禁品或者基本危險品,是指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品進行妥善包裝、標識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並且乘客不得隨身攜帶或放在行李中攜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8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第818條

旅客不得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滾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和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違禁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旅客被困的,承運人可以卸載、銷毀或者向有關部門交付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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