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8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
第818條
旅客不得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滾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和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違禁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旅客被困的,承運人可以卸載、銷毀或者向有關部門交付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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