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體系是“雙軌制”,即聯邦法和州法並存,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所以美國沒有統壹的律師法。有關律師制度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判例法和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法》中。有人根據律師的職位將美國律師分為三種:受雇於政府機關的律師、受雇於企業和公司的律師、經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上市律師”)。前兩種律師是政府或企業的員工。他們只辦理自己政府機關和公司的法律事務,不接受社會上當事人的委托。後者是在社會上履行職責,為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服務,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律師,所以也叫“上市律師”。近幾十年來,美國出現了壹些專門從事某項法律、辦理某些案件的律師,律師分工的傾向越來越明顯。目前,美國已經出現了壹批專利律師、合同律師、稅務律師等專業律師。
美國律師制度起源於英國,但並沒有繼承英國律師制度中的分級制、業務壟斷等傳統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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