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機構達到設置標準和基本辦學條件
辦學場所:應當有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固定場所,該場所的面積、結構和設施應當滿足開展教育活動的需要。
辦學經費:應當有必要的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經營性機構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教師:應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專職教師的數量和比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2.申請辦學資格的準備。
申請人應根據擬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的類型和層次確定其性質(經營性或非經營性),並查閱當地省市出臺的文件,了解具體的前提條件和要求,如是否有名額限制、是否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3.學校準備。
申請人應當根據擬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的類型和層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申請,包括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學場所證明、辦學資金證明、教師資格證明、教學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辦學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可獲得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書面辦學同意書。
註意事項和辦學資格有效期
1,辦學資質註意事項
辦學資格是有條件的,不是無限制的。民辦教育機構在開展教育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教育方針、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維護教育質量和師生權益。
2.有效期
根據土地所有權和校舍產權的不同,辦學許可證的有效期分別定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果租用土地或花園,新的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