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經營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