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3.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按年度將評估結果報告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壹條設置1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檢驗科和專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審批權限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醫學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臨終關懷中心的審批權限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