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件材料。在接到交易所的過戶通知後,買賣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印章等。,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即可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將向買方出具房產買賣合同。房產證原則上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壹方因故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完過戶手續後,買受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買賣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登記。
3.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材料有:買受人擁有的整棟樓的權屬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買受人即可領取房產證。
4.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貨賣家
6、購買優質住房的人應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