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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排除妨害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排除妨害是否屬於相鄰權之爭

《民法典》排除妨害不屬於相鄰權之爭。排除妨礙不是相鄰權糾紛的表現。排除妨害是民事責任的方式之壹。相鄰糾紛發生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賠償;

6.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表演;

8.損失賠償;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道歉。

第二,相鄰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因相鄰權糾紛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如果是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礙,則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三,如何起訴鄰接權糾紛

相鄰權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在筆錄中予以記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起訴書應當記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住址。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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