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孟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孟強利用王麗醉酒昏睡,不知反抗,強行與王麗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然後,孟強後來又追被害人王麗,當他想再次強奸時,被害人王麗掉進了河裏。孟強沒有施救,也沒有向別人求助。他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男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害他人的行為。本案中,孟強只想強奸王麗,並在此意圖的支配下,違背王麗的意誌實施奸淫,證據確實充分。後來,孟強又想強奸王麗。慌亂中,王麗不小心掉進了河裏。此時孟強的故意仍為強奸,不存在殺害王麗的主觀故意。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王麗的死和孟強沒有法律關系嗎?王麗落水後,孟強沒有做任何救助,也沒有告訴別人幫忙救人。對王麗的死亡采取放任態度,應當為王麗的死亡承擔法律後果。但是他在這裏承擔的不是故意殺人的法律後果,而是在強奸罪的加重處罰中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節,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級別。
法院壹審判處孟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強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孟強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孟強犯強奸罪,緩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