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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審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結束後,原告應當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該民事案件按撤訴處理。因此,民事案件開庭後,原告應當出席庭審。原告不去,人民法院就駁回起訴。原告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人民法院知道後,將中止訴訟,待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再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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