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