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計量用水。
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鎮非居民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各地要根據用水定額,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求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級水量和水價上漲標準。水量原則上分為三檔,二檔加價標準不低於0.5倍,三檔加價標準不低於1倍。各檔次具體水量及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對“兩高壹剩”(高能耗、高汙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要執行更高的漲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減少汙水排放,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缺水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加價標準,充分體現水資源的稀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