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
(壹)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3)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都市建立了居住證積分入戶制度,制定了統壹的居住證積分入戶標準。達到積分戶籍標準的外地人員,可以申請常住戶口。省內其他大中小城市居住證持有人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