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之前的民辦機構概念修改的。即事業單位由國家組織,而非政府組織不應再稱為事業單位。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比如宜信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安安自閉癥康復學校;足球俱樂部。
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基金會壹樣,本質上都是壹種形式。事業單位是指以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法律、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或者組織。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除了經費來源略有不同外,性質和設立程序都是壹樣的,都屬於事業單位的範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壹種形式。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律師勞動關系中具有用人單位的資格。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基本特征。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應該主要從兩點來區分:1。看它的目的和用途。2.它區別於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制度。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條件:
(1)必要的地方。
(2)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三)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華、中華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