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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加班的規定

法律分析: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由於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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