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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須遵循的原則是

自願原則。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法律文本中即使沒有寫明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作為普通法律條款直接適用。

根據《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法律文本中即使沒有寫明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法律原則可以作為理解和解釋法律規定的基準,法律規定優於其他原則和規定,就像憲法優於其他法律壹樣。但民法基本原則的區別在於可以直接適用,尤其是那些比較技術性的原則,比如無效行為無效力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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