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以達到互惠互利、經濟受益的目的的原則。這個原理包括三個方面:1。合同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從法律上講,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沒有高低貴賤和從屬之分,也沒有指揮者和被指揮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這意味著,無論所有制性質、單位大小、經濟實力,他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所謂“對等”,是指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同時承擔義務,二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這就要求當事人所獲得的財產、服務或工作成果與他們的義務大致相當;要求壹方不得無償占用另壹方的財產,侵害他人的權益;要求禁止平準和自由分配。3.合同雙方必須充分協商,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強迫的方式簽訂合同。同時也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協商壹致的過程和結果。《民法典》民法第2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