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第196條的內容

民法典第196條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已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時效制度旨在維護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如果主張限制後的請求權,應當保護債務人,否則債務人不能或不能有效抗辯債權人的請求。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與交易無關,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存在證據排除問題,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6條

下列權利要求不受時效限制: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第197條

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期間、計算方法和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第19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等權利的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 上一篇:非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怎麽處理?
  • 下一篇: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