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或者復印件遺失被他人使用的,使用者和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遺失人不必為其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的,以犯罪論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竊取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升學、公務員錄用、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本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註冊公司的,應當取得相關證據,並先向公安機關報案。侵權人的行為給被欺詐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侵權人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