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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5條規定

法律分析:該條規定與合同的約束力有關。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壹方都不能反悔或無故取消合同。合同的約束力是合同功能實現的基石,保證交易雙方的信賴利益得以實現。如果合同沒有約束力,那麽信賴利益的保護和市場交易秩序就無從談起。社會經濟生活也會陷入混亂無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這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生效壹般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壹旦成立,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享有合同權利。合同權利包括:1。請求和接受對方履行合同債務的權利;

2.對方不履行合同時獲得救濟的權利。嚴格遵守合同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也是合同功能實現的保障。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1.合同壹旦成立,合同當事人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實現合同所追求的目的。

2.合同壹經成立,未經當事人協商壹致或其他法定事由,任何壹方不得單方解除或變更已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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