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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權。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2.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的姓氏;

3.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改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

改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姓或改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是允許的,但只需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零三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姓名權或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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