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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11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條直接規定了收養的效力,主張收養關系成立之日,父母子女關系正式成立。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被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收養關系的終結也解除了雙方的法律關系,不再享有法律權利和義務。

壹、收養關系的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但被收養人未成年的除外。

2.收養人有違法行為。

3.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

4.養父母與成年養子關系惡化。

二。收養人登記時需攜帶的材料:

1.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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