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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0條規定

《民法典》第1210條規定,機動車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而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的責任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買賣未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汽車的情況下,買方作為實際所有人,由於已經擁有汽車,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實際占有和使用了汽車,汽車的所有利益也歸買方所有。至於原車主,雖然是註冊車主,但由於車的交付已經失去了控制和經營利益,車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因此,買方在管理和使用汽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但買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的過戶尚未完成,但此時車輛的交易尚未完成。如果在此過程中不幸發生事故,除非原所有人有過錯,受讓人應當承擔駕駛機動車時的事故責任。通常是先在強制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受讓方進行賠償。如果原車主有過錯,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當事人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如能證明車輛有買賣行為,則由買方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0條機動車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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