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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常見條文的監護責任

壹起學習民法典,共同條款的監護條款。

壹.父母和子女的監護責任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贍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和孩子。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其他類型的監護人

1.如果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公共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門擔任,或者由被監護人住所地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3.監護人由協議確定,監護人可以由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過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在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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