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5.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擴展數據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的立法方針,對各種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起著主導和指導作用。它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制度和經濟政策的集中法律反映,也是我國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
民法基本原則的內涵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征,並在民法與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之間劃出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