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人格利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利益。人格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人格權關系,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它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固有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是維護主體獨立人格的必要條件。
(2)身份關系是指基於某種身份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監護關系和其他關系。這些社會關系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和身份權利關系。作者、發明人的署名權、發表權等具有身份權的知識產權內容屬於身份權。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婚姻自主權不是妻子、丈夫或婚姻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享有的結婚和離婚自由的權利。所謂婚姻自由,其實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所以婚姻自主權不是身份權,而是人格權。
2.財產關系:可分為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的關系。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所有權與貨幣價值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所有權關系;財產轉移關系是指財產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的關系。財產流通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包括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商品運輸關系、商品保管關系和知識產權轉讓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