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八條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和消費者的民事權利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壹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幹涉。
第壹百三十壹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履行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壹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