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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動產和不動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1。流動性:動產具有流動性。比如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和基金等動產。這種不動產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土地、房屋等。是屬於土地的固定物體。2.耐久性:壹般來說,動產會被磨損,其耐久性壹般是有限的。房產可以說是有很長的壽命的,比如有時候土地可能用不到,放不進去,也會造成損失,破壞,升值。3.保值增值:動產很少有保值增值的。這種房地產是因為數量有限,經久耐用。相對而言,其財產可以說具有壹定的保值增值特性。4.物權變動的條件不同: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是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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