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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冷暴力的定義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國家法典對冷暴力的定義是什麽?

1,冷暴力屬於家暴。但如果壹方在法庭上以“冷暴力”為由提出離婚,會遇到舉證困難,因為他的行為通常沒有身體傷害,所以無法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二、如何應對冷暴力

冷暴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對賬。和解是指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達成壹致,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選擇的解決臺與臺之間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解決,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和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有兩種調解方式。壹、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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