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