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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四章對居住權有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用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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