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1,1年10月生效)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2、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3.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的用水和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4.房地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5.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者建築物的,土地或者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6、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7.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8.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9.物業權利人利用相鄰物業進行用水、排水、通行、管道鋪設等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