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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違法建築和強制拆遷的規定

《民法》關於違法建築和強制拆遷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違法建築如何處理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所謂違章建築: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2、未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

3、擅自改建和修建建築物的;

4.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非法轉讓的建築物,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非農建設用地非法轉讓的建築物;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占用的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建房的;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居住建築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如果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及時簽字比較好。如果到了拆遷期限還沒簽,也可以強制拆遷。這也是城鄉規劃部門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後的壹個法定拆遷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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