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五編第九章第二節“動產及其衍生權利的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行為。貸款人和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間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登記需要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登記後,貸款人對在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在建項目抵押有助於增強項目融資能力,提高銀行貸款審批成功率。需要註意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和程序,貸款人必須申請司法程序變賣抵押物或委托受托人變賣,依法依次清償債權人的擔保債務。同時,抵押物可以在貸款人和建設單位的監督下進行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審查。
在建工程抵押有哪些風險?在建工程抵押存在壹定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施工單位不能完成工程或工程建設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會影響抵押物的價值;第二,貸款人在項目監督管理過程中的不當操作也可能導致抵押物價值的下降。
在建工程抵押作為壹種融資方式,在工程項目建設和融資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實施這種抵押時,壹定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貸款人的權益,也要註意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第九章第二節第壹百八十九條貸款人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的,貸款人和建設單位應當* * *在建設期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