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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法典》禁止飼養的兇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哪些侵權責任?

解釋

《民法典》關於養犬的規定如下:

1.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餓死人的責任。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冰雹式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3.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肢猜測足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貨損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只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糞便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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