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後,雙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投入的財產,而接受方有依法返還的義務。返還請求權和返還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態,並不意味著合同不履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解除後,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遭受的損失。
損失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在有返還財產義務的壹方不能返還時,通過賠償損失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壹種是在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根據雙方所受損失的責任大小承擔賠償。
3.行政處罰。如果合同無效,可能會導致財產被追回,受到行政罰款的處罰。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為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可以退回或者不需要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