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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權利的行使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則構成權利濫用。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超越壹定限度行使權力,損害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限制他人權利的行使。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所有公民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其合法界限。權力行使超出其合法界限的,構成權利濫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其他法律後果。

第壹,濫用權力的兩個特征:

1,濫用職權發生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就構成其他違法行為;

2.濫用權力表現為權力行使不當。

二、濫用權力的危害:

1,影響比較惡劣。許多濫用權力的案件涉及許多人。壹個人犯罪,會對全身產生影響。涉及人數之多,足以引起社會廣泛關註。另外,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影響之惡劣,可想而知。

2、影響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影響社會公平。

三、濫用權利的構成條件包括:

(1)演員有權利。權利濫用是權利的行使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為。沒有權利,就不會有權利濫用。

(2)行為人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如果行為人行使權利不損害他人利益,即使其行使權利不符合權利目的,也不構成濫用權利;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無辜的,其行使權利的行為雖然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但不能構成濫用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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