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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條款

法律分析:

居住權是不能繼承的,這需要房主和權利人的約定。繼承人可以取得遺產的財產利益,但不能繼承居住權本身。《民法典》生效後,當事人可以根據下列法律規定確立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 *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權。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權利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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