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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條例》涉及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1。客房和浴室應通風良好,有直接照明或充足的光線。衛生間應做到幹濕分離,並提供冷、熱水和清潔用品。

2.經常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等有礙健康的病媒生物。

3、根據經營規模和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廁所設施和公共廁所,用於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符合食品安全規定。

4.為旅客提供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

6.環保意識強,積極推進生活和餐飲垃圾分類處理。

7.酒店選址應綜合考慮環境容量,加強汙水處理等設施建設,確保達標排放。

法律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條經營旅館的建築物、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在關閉、工作變動、合並、搬遷、更名等情況下。,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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