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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收養兒童的條款

法律分析: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的;(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8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四)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的;(五)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收養子女的新規定是:

(壹)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二)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有關法律法規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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