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條件是:
(1)形式要求,即達成協議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協議等能表明雙方同意借款的形式;
(2)必備要素,即貨幣的實際交付。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二、只有借條才能確認借貸關系的成立?
僅有借條不壹定能確認借貸關系的成立。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能簡單地將借條視為完全排除其他證據效力的唯壹債權憑證。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答辯狀,如果認為貸款人主張的貸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大概率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無法對貸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理證據,應當認定貸款未實際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