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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劃分

壹、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劃分是怎樣的?

1,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劃分如下:

(1)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自然人如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自然人必須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根據我國民事司法實踐,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予以確認。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精神狀態確定,前提是利害關系人無異議;

2.必須由其利害關系方或相關組織實施。利益相關者包括近親屬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這裏所說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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