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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之比較

法律分析:1,侵權責任系列與時俱進,結合侵權領域的新情況總結司法實踐,對原侵權責任法進行補充和完善。2.原侵權責任法第二章,即“責任的構成和方式”和“責任的構成和方式”,被合並為第二章“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部分。3、原人身權相關法律法規並入民法典第四部分。4.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被納入民法典第壹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5.新增“風險自擔”、“自助行為”、“委托監護責任”、“善意分擔”等條款。6.在部分條款中增加了相應的責任主體,如在“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的權利和責任”中增加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責任主體。7.對“高空拋物”等熱點問題明確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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