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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後廢止了哪些法律?

民法典頒布實施後,同時廢止了9部法律: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

壹、國家機關廢止法律的方式

1.發布專門文件,宣布某項法律或某些條款的效力終止;

2、制定新的法律文書,以相同的內容取代原法律文書,使原法律文書自然失效,或者在新的法律文書中規定終止舊法律文書的效力;

3.指定法律文件生效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消失時,法律文書的效力自然終止。

二、廢止的法律有下列情形:

1,法律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期限屆滿法律自動終止;

2、法律是針對特定情況制定的,壹旦該情況消失,即應廢止該法律;

3.用新法律取代舊法律。

第三,廢除法律規範

1,改變現行法律規範的壹種形式,國家政權機關進行的旨在終結法律規範效力的立法活動。

2、應該有法律依據,應該由法律規定哪些機關有權廢止,如何廢止以及通過立法程序廢止法律,減少自行廢止的現象,以消除自行廢止過多帶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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