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以入股、貸款等形式參與或資助兩法違規或為兩法違規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2.嚴禁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或者以入股、貸款等形式參與非法集體土地交易,或者為非法土地交易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3.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的名義參與非法買賣土地或者非法交易土地使用權,謀取非法利益,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4.嚴禁在集體土地上非法購買建築物。
5.嚴禁為非法土地交易和違法建設充當保護傘。
6.嚴禁阻撓、幹擾執法人員查處非法占地、買賣土地、違法建設等公務活動,或說情、縱容、指使他人幹擾執法。
7.嚴禁在土地審批和建設申請審批過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8、嚴禁有其他違法土地交易和違法建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