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的附著體系:附著是指不同所有者的事物結合在壹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事物或具有新屬性的事物。《規範》規定了三種附著形式:加工、附著、混合,如物體加工、材料制作、建築添附、建築裝飾。
二、三權分立: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離、經營權轉讓的格局。三權分立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既有整體效用,又有各自的作用。從當前現實出發,實行三權分立的重點是放開經營權,核心實質是明確賦予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和權力。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農村改革的又壹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條加工、附著、混合所得物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壹條出讓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出讓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